一、基本概念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 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 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1.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 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2.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金融機構銷售的理财産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釋,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内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 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 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 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 停産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二、 基本特征
(一)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内容廣,表現形式多樣。《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總結了非法集資的五種表現形式: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産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産管理、虛拟貨币、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币、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衆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總結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十二種表現形式:
(一)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内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内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内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内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産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常見手法
一是許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的本息或回報,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貌似合法經 營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産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 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經常組織免費旅遊、考察等,騙取社會公衆信任。
三是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 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甚至采取類似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三)非法集資“四部曲”
第一步:畫餅。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 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塊 鍊”、“虛拟貨币”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産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
第二步:造勢。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非法集資人 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發布會、産品推介會、 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組織集體旅遊、考 察等,贈送米面油、話費等小禮品;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布一些政府官員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 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具欺騙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裡的錢。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分紅,給參與人初嘗“甜頭”,使其相信把錢 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裡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将自己的錢傾囊而出,還動員親友加入,集資金額越滾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吸金”一段時間後跑路,或者因為原本就是“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 為經營不善緻使資金鍊斷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四)非法集資常見套路
違法犯罪分子為了引誘群衆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騙取群衆信任。
1.裝點公司門面,營造實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貌似合法,實則沒有 獲得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資質。這些公司或辦公地 點高檔豪華,或宣傳國資背景,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 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或在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台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2.編造投資項目,打消群衆疑慮。從過去的農林礦業開發、民間借貸、房地産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項目,并且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
3.混淆投資概念,加大識别難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權交易中心挂牌吹噓成上市,把在境外一些股權交易場所挂 牌混淆成上市,鼓吹銷售原始股;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彙等新的名詞迷惑群衆,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 融産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衆投資。
4.承諾高額回報,編造“緻富”神話。高利引誘,是所 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衆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 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來 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五)風險防範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衆集資的,務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彙、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C、以投資養老産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E、以投資虛拟貨币、區塊鍊等為幌子的;
F、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的
G、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财等内容廣告傳單的;
H、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衆的;
I、“投資、理财”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2)防範非法集資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金融業務許可。二看宣傳内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 益、穩賺不賠”等内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公司、産品及市場行情。二思高額盈利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能夠承受本金全額虧損的後果。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防止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的意見,過一夜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3)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風險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問問家人朋友怎麼看,不要被賭博心态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還可能是 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确定風險承擔能,不輕易冒險投機!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 惕!多留個心眼兒,絕不要聽風就是雨,盲目“随大流”不是投資,而是投機!
(4)謹慎投資,嚴防非法集資陷阱
一是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還本“許諾”、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二是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 息”之類的誘餌,記住天上掉餡餅、地下有陷阱。三是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理财産品。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 訂投資理财協議,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 條,不把錢打給個人和沒有金融業務許可的公司。四是注意保護個人信息,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或向公安機關報案。